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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马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荣,马金海,马金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7执96号申请人张学荣,女,82岁。被执行人马金海,男,52岁。被执行人马金召,男,44岁。申请人张学荣与被执行人马金海、马金召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社郊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人张学荣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社郊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刘明汉审判员  王青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金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