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马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荣,马金海,马金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7执96号申请人张学荣,女,82岁。被执行人马金海,男,52岁。被执行人马金召,男,44岁。申请人张学荣与被执行人马金海、马金召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社郊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人张学荣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社郊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刘明汉审判员 王青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金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