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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民申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郑岩与丁鹏飞、黄静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岩,丁鹏飞,黄静,寿光瑞华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申字第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岩。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鹏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寿光瑞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项目区大地路以东、联盟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刁光明,经理。再审申请人郑岩与被申请人丁鹏飞、黄静、寿光瑞华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潍民四终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郑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丁合清审 判 员  邢伟明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