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094号原告肖某某被告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雒明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