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峰与成武县亿康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成武县亿康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510号申请执行人刘峰。被执行人成武县亿康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孙寺镇王集村东。法定代表人周富平,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峰与被执行人成武县亿康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成商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宗景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刘仰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