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074号原告:兰某某,女,汉族,1982年12月10日生。被告:刘某,男,汉族,1981年7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祥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剑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