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邓某甲、邓某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邓某甲,邓某乙,谢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533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龚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罗成毅,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甲,男,汉族,住沙坪坝区。被告邓某乙(系被告邓某甲之父),男,汉族,住沙坪坝区。被告谢某(系被告邓某甲之母),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邓某甲、邓某乙、谢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