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刘永康、谭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康,谭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326号申请人刘永康,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谭力,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刘永康申请执行谭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谭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给申请人刘永康。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经查询金融、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人全部债权,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1821执3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桂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