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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树国与满仓、乌吉木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国,满仓,乌吉木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2070号原告张树国,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满仓,男,38岁,蒙古族,农民。被告乌吉木吉,男,5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国诉被告满仓、乌吉木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国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树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应为53.49元,由原告张树国负担。审判员  海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玉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