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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任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744号原告:任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审判员  梁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