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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5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姚初伟诉宋亚平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初伟,宋亚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5民初122号原告姚初伟,男。被告宋亚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初伟诉被告宋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初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能够自行和解,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初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8.5元,由原告姚初伟承担。审判员 :满江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婉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