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梨林与卢球钦、陈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梨林,卢球钦,陈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1068号原告陈梨林,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卢球钦,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明华,女,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梨林与被告卢球钦、陈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梨林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梨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陈梨林负担。审判员 吴淑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杰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