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艾迪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威海市东晨塑胶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迪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威海市东晨塑胶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艾迪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市东晨塑胶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执行标的额1450000元,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威海市东晨塑胶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