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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蒙城县城东六里王久航食品批发部诉被告马蒙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城东六里王久航食品批发部,马蒙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9号原告:蒙城县城东六里王久航食品批发部负责人:刘灿东,男,汉族,1972年8月2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蒙怀,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鸽,系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城东六里王久航食品批发部诉被告马蒙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城县城东六里王久航食品批发部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城东六里王久航食品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