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冬春与被执行人魏兰英、林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冬春,魏兰英,林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余冬春,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魏兰英,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星,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冬春与被执行人魏兰英、林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岚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房管、车辆登记部门查询,除扣划被执行人林星银行存款人民币472289元外,现被执行人魏兰英、林星在本辖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余冬春发出《告知函》,要求其在收到《告知函》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异议,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魏兰英、林星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岚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孟斯执行员 陈 新执行员 陈少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子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