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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02号原告高某,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声梁,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秀燕,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刘某,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灵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