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02号原告高某,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声梁,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秀燕,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刘某,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灵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