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李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81执778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新城。本院在执行郝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与申请人郝某某达成执行和解,且已主动履行完毕,申请人郝某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1481民初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铭审判员 谢长青审判员 姜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