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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王棒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棒,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830号原告王棒,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生,住山东省平阴县。委托代理人王海涛,山东康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凯旋大厦B座2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棒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棒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棒负担。审判员 赵 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