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4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黑龙江宇林建筑与万房房地产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阳市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474-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79052568-7。法定代表人沈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克虎,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阜阳市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92号新大陆5#楼(规划27#楼)1幢502户。组织机构代码79186229-8。法定代表人侯建,经理。第三人阜阳市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92号新大陆5#楼(规划27#楼)1幢502户。组织机构代码79186229-8。法定代表人侯建,经理。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阜阳市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告阜阳市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工商登记变更为阜阳市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阜阳市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故本案应变更第三人阜阳市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阜阳市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阜阳市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110300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培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