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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贺志豪与杨林涛、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人保财险合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志豪,杨林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4民初85号原告贺志豪(又名贺彤彤),男。法定代理人贺东锋(系贺志豪父亲),男。委托代理人黄艳丽,合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林涛,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少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机构代码:80162859-4。委托代理人祁翰婷,女,系该公司法务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合水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峰,系该公司经理。公司地址:庆阳市合水县解放东路144号。机构代码:71030714-6。委托代理人刘雪,女,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贺志豪与杨林涛、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人保财险合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志豪的法定代理人贺东锋、委托代理人黄艳丽,被告杨林涛、人保财险合水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志豪诉称: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800.86元、护理费23012.95元、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1028元、住宿费800元、今后医疗费15850元、残疾赔偿金41608元、鉴定费3248元,总计89047.81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辩称:愿在商业三者险内按责赔付。被告杨林涛、人保财险合水支公司均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日,杨林涛驾驶甘M279**小轿车行驶至段家集乡枣洼行政村路段时与横穿马路的儿童贺志豪相撞,造成贺志豪受伤。当日,贺志豪被送往庆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面部裂伤;其他诊断:鼻骨骨折、脑震荡、眼挫伤、腰背部挫伤、白内障、青光眼?、玻璃体混浊、左侧眉弓处挫裂伤。10天后好转出院,花住院费8443.48元(经审查符合本次交通事故可报销药费7409.92元)。住院期间杨林涛垫付贺志豪各项费用12287.62元。2014年11月22日杨林涛在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给甘M279**小轿车投保了三者险,同年11月26日在人保财险合水支公司给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均为1年,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15年9月17日合水县交警队作出(2015)第1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林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贺志豪无责任。认定书中无杨林涛酒后驾驶、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记录。2015年12月14日经庆阳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贺志豪所受伤为十级伤残,面部疤痕修复术共约需5850元。花鉴定费3248元。贺志豪于2016年1月7日提起诉讼,2016年3月7日书面申请追加人保财险合水支公司为共同被告。贺志豪的赔偿项目:医疗费8443.48元(经审查符合本次交通事故可报销药费7409.92元,护理费875元(87.5元X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40元X10日),交通费376元(去西安232元、去西峰三人两趟144元),住宿费400元(二人二晚,每人每晚100元),残疾赔偿金41608元,面部疤痕修复费5850元,鉴定费3100元、复印费148元,合计60166.9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当事人的陈述;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人保财险合水支公司的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各1份,证实当事人的身份;3、合水县交通警察大队(2015)第12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份,证明杨林涛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4、庆阳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证、住院费用明细汇总、住院收费票据各1份,门诊条据4张,西京医院门诊病历1份,证实贺志豪医疗花费情况;4、庆阳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1份,证实贺志豪伤残等级及修复面部疤痕所需费用;5、甘M279**小轿车行驶证、交强险、三者险保险单复印件各1份,证实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6、杨林涛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实杨林涛持证驾驶甘M279**小轿车。本院认为:杨林涛驾驶甘M279**小轿车致过马路的贺志豪受伤,合水县交警队认定杨林涛负事故全部责任,贺志豪无责任。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对贺志豪的损失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贺志豪提供的交通费条据根据实际酌情予以认定,护理费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后续治疗费按伤残鉴定数额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贺志豪医疗费7409.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面部疤痕修复费5850元,合计13659.9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59.92元;二、贺志豪护理费875元、交通费376元、住宿费400元、残疾赔偿金41608元,合计4325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三、驳回贺志豪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鉴定费、复印费3248元,由贺志豪负担1008元、杨林涛负担3000元。(赔偿款到位后由贺志豪领取47631.30元,杨林涛领取9287.62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智明代理审判员  杨强强人民陪审员  郝书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鱼 刚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