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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309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惠某,农民。被告人惠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俊成,被告���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惠某醉酒后驾驶苏E×××××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小河坝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二环路路口右转弯过程中,与刘某驾驶的苏B×××××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惠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已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获得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酒精含量呼气检测记录单、测试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书、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惠某的供述、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无视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害人损失已挽回,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礼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景晓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