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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波与赵艳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民初94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以冷静后再作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景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