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吴志标与深圳市南山区世纪佳人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标,深圳市南山区世纪佳人婚纱摄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吴志标,男,汉族,1986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世纪佳人婚纱摄影,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侨城西路欢乐谷商业街六区4-5号*,组织机构代码L1655800-1。经营者刘运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标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世纪佳人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吴志标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瑞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丹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