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景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3刑初5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景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7日被临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临检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景某于2015年6月11日23时许,因经济纠纷将郭某从河南省带回临漳县临漳镇小平营村,在家中及亨源碳素厂内对其进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6月18日凌晨2时许,郭某在景某家割腕自杀,被发现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郭某左上肢腕部肌腱断裂属十级伤残。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景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景某供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景某因郭某欠其货款,便将郭从河南省安阳市带回临漳县临漳镇小平营村家中,在家中和亨源碳素厂内对郭某进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6月13日13时48分,郭某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郭某和景某达成书面协议,郭某表示自己自愿留在碳素厂。6月15日上午8时30分许,郭某再次报警,民警到现场把景某和郭某带至临漳镇派出所,双方当事人要求自行调解,随后离开了临漳镇派出所。6月18日凌晨2时许,郭某在景某家割腕,致左上肢腕部肌腱断裂属十级伤残。另查明,案发后,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19日达成调解协议,景某放弃价值约5万元的直径600电极15支,再给付郭某医疗费、护理费等一切费用2万元。郭某对景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当庭郭某以自己构成伤残为由,要求景某再赔偿50万元。景某表示愿意再补偿郭某3万元,并已交到法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郭某左上肢腕部肌腱断裂,腕部切割伤清创缝合术后,腕关节功能受限。郭某的伤残等级定为拾级伤残。2、临漳县中医院住院病例及照片证实,郭某左上肢腕部肌腱断裂,腕部切割伤。3、被害人郭某陈述,2015年6月11日夜里大约24时左右景某、张海生、景某侄子等人将他从安阳县铜冶镇拉到临漳小平营景某家。在景某家他报过两次警,6月13日下午报过一次警,6月14日早晨报过一次警,当时公安机关去过现场,问过他口供。开始时景某把大门屋门锁着,6月13日报警后,屋门才不锁,但是把一张床放在屋门口,每天基本是景某和其儿子、还有其连襟对他进行看管。让他吃饭,睡觉,没有对他进行殴打,就是对他恐吓。6月17日吃完饭后,他从景某办公室纸篓里拿了个磁酒瓶盖,18日凌晨他给铜治派出所一个民警发短信说他受不了了,后来他就割腕了,割腕后他没有报警,没有喊叫,早上景某发现后报了警。并证实他给景某加工电极,目前他的厂子里有景某十五吨碳素棒。在他厂子里北头放着呢,已经加工好了。还证实调解协议是他签的字,但是有人吓唬他,他在不情愿的情况下收了2万元,并且签了字。当庭陈述他已构成十级伤残,要求景某赔偿50万元。4、辨认笔录证实,郭某指出2号(景某)照片就是非法拘禁他的人。5、证人吴某证实,他在景某厂子里打工,郭某是给厂子里加工碳素的。2015年6月11日晚上,他一直在景某家住,郭某平常一直在家,愿意去干什么就干什么,没有人看管郭某,平常和他们在一块吃饭打牌,郭某在临漳县小平营的时候,晚上在堂屋西里间睡觉,没有人和他一块睡觉。6、电极生坯委托焙烧加工合同、保证协议书证实,景某将直径600电极生坯约300吨,委托郭某焙烧加工,加工费每吨610元。郭某于2014年10月23号将其中15支直径600电极,折合人民币6.5万元擅自拉出做借款抵押,保证在签订此协议之日起五日之内归还或按价付款,如未按期归还由临漳县人民法院处理。7、调解协议书证实,景某放弃价值约5万元的直径600电极15支,再给付郭某医疗费、护理费等一切费用2万元。郭某对景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景某的刑事责任,要求司法机关宽大处理。并有收款条证明,郭某于2015年6月19日收到景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2万元。8、出警证明证实,2015年6月13日13时48分,郭某报警称其被控制在临漳县小平营村亨源碳素厂,6月11日23时他坐上轿车被拉到临漳县,晚上住在景某家,大门屋门锁着。白天在碳素厂活动,上厕所也被人跟着,碳素厂大门锁着,不让离开。据了解,郭某欠景某16吨碳素货,所以景某为讨要碳素货,不让郭某离开。后来,双方达成书面协议,郭某表示自己自愿在碳素厂,民警才离开现场。2015年6月15日上午8时30分许,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小平营亨源碳素厂被非法拘禁,到现场后发现郭某在景某的公司院内走来走去,经了解是因为景某与郭某之间有经济纠纷,随后把景某和郭某带至临漳镇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经询问郭某称,其和景某是业务关系,已经有三年的业务往来,之间有些业务纠纷,景某让郭某在亨源碳素厂吃喝住,让郭某打电话,只是不让郭某出去,郭某在景某公司期间自己把眉头撞了一下。郭某表示想回家凑钱把景某之间的纠纷解决了,并继续做朋友,同时表示景某并没有对其非法拘禁,郭某不再报警,双方当事人要求自行调解,随后离开临漳镇派出所。2015年6月18日7时09分,景某报警称安阳县铜冶镇西积善村的郭某在他家割腕了。民警到现场发现,郭某躺在担架推车上,身上有很多血,手腕处有口子,其称被景某等人非法拘禁了。民警立即将景某控制带到派出所询问后移交到刑警城区中队。9、被告人景某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再补偿郭某3万元。10、并有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社会调查证明等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间较长,且造成被害人自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景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景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二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着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海霞审判员 冀韵海审判员 黄强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盈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