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庆安县嘉兴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刘猛、杜洪臣、王军、刘彦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安县嘉兴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刘猛,杜洪臣,王军,刘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97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庆安县嘉兴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丹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平,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刘猛,住址绥化市。被执行人杜洪臣,住址绥化市。被执行人王军,住址绥化市。被执行人刘彦生,住址绥化市。庆安县嘉兴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猛、杜洪臣、王军、刘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法商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就履行时间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法商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继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伟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