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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庆安县嘉兴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刘猛、杜洪臣、王军、刘彦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安县嘉兴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刘猛,杜洪臣,王军,刘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97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庆安县嘉兴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丹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平,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刘猛,住址绥化市。被执行人杜洪臣,住址绥化市。被执行人王军,住址绥化市。被执行人刘彦生,住址绥化市。庆安县嘉兴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猛、杜洪臣、王军、刘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法商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就履行时间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法商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继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伟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