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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祥功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功

案由

抢劫,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刑初24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祥功,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5年4月2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8年6月11日止。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6)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祥功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新燕、黄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祥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祥功在本市市北区某某路12号某小区2号楼104户内盗窃张某财物时被发现,该在逃跑过程中将盗窃张某的二个黑色皮包(其中一个内有人民币600元)丢弃,并向前来追赶的小区保安马某等人三次扔酒瓶和砖块,将马某头面部打伤。后该跑至本市市北区湖清路某小区内被民警围堵,该又将民警闫某、张某打伤。后被抓获。经法医鉴定,马某之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祥功实施盗窃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陈祥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所供认。该辩解称,是保安马某持警棍对其进行殴打,其才在逃跑途中向后扔砖块将马某头部打伤。公安民警抓获其时将自己的手打伤了,不是其打伤的公安民警。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祥功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市北区某某路12号某花园小区,爬窗进入该小区2号楼104户内盗窃该户财物时被害人张某发现。陈祥功随即跳窗逃出该户,并在逃跑途中将盗得的二个黑色皮包(其中一个内有人民币600元)丢弃。被害人张某在后追赶并呼喊求援,该小区保安人员杨某、杨某涛、马某等人闻讯陆续赶来共同抓捕陈祥功。被告人陈祥功在逃跑过程中向前来追赶的小区保安三次扔酒瓶和砖块,将马某头面部打伤。后陈祥功跑至青岛市市北区湖清路某小区内被闻讯赶至的公安民警围堵,该抗拒抓捕并将民警闫某、张某打伤,后被抓获到案。被盗的财物追回发还被害人张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之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陈祥功的经过,并证实110民警在抓捕陈祥功过程中经过激烈搏斗将其制服,副所长闫某、民警张某轻微受伤。2、调取证据通知书、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陈祥功扔掉后被保安人员捡回的被盗财物,并发还被害人张某的情况。3、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祥功人身进行搜查,扣押作案工具“L”形别子一把。4、被告人陈祥功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假释裁定书、假释证明书证实,其以前所受刑事处罚情况,并证实该此次犯罪系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二)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杨某涛的证言证实,该二人均系某花园小区的保安。被告人陈祥功实施盗窃后在逃跑过程中抗拒抓捕并投掷酒瓶、砖块等将马某打伤的事实经过。(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晚被告人陈祥功爬窗进入其住所内盗窃财物,后在逃跑过程中向追赶的保安人员投掷酒瓶、砖块等将一名保安打伤。后被盗财物在小区内被发现未丢失。张某对被盗财物进行了辨认、确认。2、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该均系某花园小区的保安。被告人陈祥功实施盗窃后在逃跑过程中抗拒抓捕并投掷酒瓶、砖块等将其打伤。(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陈祥功的供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所供认。陈祥功对盗窃的财物进行了辨认、确认,对实施盗窃的地点及被抓获的地点均进行了指认。(五)鉴定结论1、被害人马某的伤情病历以及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证实,其伤情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祥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该系犯罪未遂,可比照即遂犯从轻处罚。该又系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陈祥功所提辩解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相关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均能证实被告人陈祥功打伤保安人员马某及公安民警的事实。对被告人陈祥功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刑执释字第423号刑事裁定对陈祥功的假释。二、被告人陈祥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十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公安机关自被告人陈祥功处扣押的作案工具“L”形别子一把予以没收,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佳审 判 员  厉建军人民陪审员  兰正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