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安徽省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兴支行与戚明军、张道荣、陈双贤、周家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兴支行,戚明军,张道荣,陈双贤,周家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527号原告:安徽省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兴支行负责人:耿俊生,行长。被告:戚明军被告:张道荣被告:陈双贤被告:周家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兴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众兴支行)与被告戚明军、张道荣、陈双贤、周家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商行众兴支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众兴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安徽省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兴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甘 露审 判 员 张友生人民陪审员 王金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威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