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杨月妹与陈福弟、浙江安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月妹,陈福弟,浙江安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3072号原告:杨月妹。委托代理人:蔡振豪,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弟。被告:浙江安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服饰园区惠工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理人:郑敏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月妹与被告陈福弟、浙江安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月妹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月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月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玲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