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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齐河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妙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丽象木业有限公司、王义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妙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丽象木业有限公司,王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齐河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齐河县。法定代表人:徐曰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妙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齐河县胡。法定代表人:王义,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丽象木业有限公司。住齐河县。法定代表人:孟庆东,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义,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河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妙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丽象木业有限公司、王义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齐商初字第1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