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袁庆阳与都军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庆阳,都军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353号原告:袁庆阳,农民。委托代理人:肖玉华,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军军,农民。委托代理人:都升基,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庆阳诉被告都军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庆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庆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1064元,由原告袁庆阳交纳。审判员 俞纪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