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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唐勇与桂林白石润东百香果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勇,桂林白石润东百香果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31号申请执行人唐勇,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桂林白石润东百香果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工业集中区城西产业园2区。。法定代表人文雪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唐勇与被执行人桂林白石润东百香果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在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唐勇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桂林白石润东百香果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蒋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