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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民终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朱建明与海宁嘉业建设有限公司、吴忠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宁嘉业建设有限公司,朱建明,吴忠明,王文庆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终00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嘉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人才公寓*号楼*楼***室。法定代表人:褚恩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晓燕,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明。原审被告:吴忠明。原审第三人:王文庆。上诉人海宁嘉业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5)嘉海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宁嘉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5)嘉海民初字第1306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春审判员 徐连忠审判员李美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金   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