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丁京婵与王进安、王西串赡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京婵,王进安,王西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146号申请人丁京婵,男,1935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蔡高村第七居民组。被执行人王进安,男,1958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蔡高村第七居民组。被执行人王西串,女,1955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蔡村第三居民组。本院在执行丁京婵与王进安、王西串赡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丁京婵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运中民终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新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