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6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上花园村村民委员会与下花园区汇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上花园村村民委员会,下花园区汇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6民初74号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上花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下花园区上花园村。法定代表人张润武。委托代理人王世余,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玉彪,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下花园区汇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110国道下花园区上花园段。法定代表人曹建国。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上花园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下花园区汇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准备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汐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寄鸥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