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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刑更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古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875号罪犯张古博,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8月19日作出(2001)凉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古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裁定于2007年3月5日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4月5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2年6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14年4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24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张古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罪犯张古博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张古博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古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22.6分,期间,获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古博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古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