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孟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4民初494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路海霞,山东众诚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甲。原告孟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其代理人、被告赵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起诉称,2006年原被告相识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赵某乙,现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在2010年左右染上赌博恶习,在外打工也不拿钱回来,还在外借钱,后来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而且婚生子赵某乙,患有××,每年需定期住院治疗。现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赵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三、带回个人财产;四、分担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某甲答辩称,不同意离婚,我没有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也没有赌博,只是过年在家打打扑克。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某与被告赵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赵某乙。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因孩子治病,有共同债务:欠原告父母家40000元,一次��给孩子配助听器20000元,一次是给孩子做手术20000元。被告认可因孩子治病借过钱,而且被告自己也借过十几万元。上述事实由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自由恋爱结合,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已经建立起浓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偶有矛盾,是夫妻共同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的原则,加强沟通。而且婚生子赵某乙患有××,正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为了子女的身心健康,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共同抚养教育。综上所述,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孟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雅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