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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卢桂英与姜树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桂英,姜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卢桂英,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姜树山,职业农民,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桂英与被执行人姜树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姜树山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