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强与张小林、张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张小林,张茂华,王军,马辉,湖北海夏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199号原告马强,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张小林,男,34岁,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张茂华,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被告王军,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马辉,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湖北海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凤华路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强与被告张小林、张茂华、王军、马辉、湖北海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马强承担。审判员 张武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