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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杉队与被执行人州巧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杉队,州巧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吴杉队。被执行人州巧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杉队与被执行人州巧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厦翔劳仲案(2016)6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州巧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杉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州巧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096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陈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阿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