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24民初1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凤芹、刘振与王建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芹,刘振,刘虹杰,王建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368号之一原告王凤芹。原告刘振。原告刘虹杰。被告王建美。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建美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建美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文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