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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贾鹏飞与詹婷婷、刘永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鹏飞,詹婷婷,刘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274号申请人贾鹏飞,男,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詹婷婷,男,汉族,1987年12月24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永光,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上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詹婷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现查明,被执行人詹婷婷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詹婷婷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