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贾鹏飞与詹婷婷、刘永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鹏飞,詹婷婷,刘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274号申请人贾鹏飞,男,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詹婷婷,男,汉族,1987年12月24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永光,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上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詹婷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现查明,被执行人詹婷婷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詹婷婷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