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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刑更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郭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1062号罪犯郭鹏,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酉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6日作出(2007)攀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鹏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合计4896.03元。被告人郭鹏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7年9月7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6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郭鹏的定罪量刑;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郭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合计4896.03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合计6780.0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4月26日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从2011年4月26日起至2031年2月25日止。2013年10月28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2月25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郭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罪犯郭鹏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郭鹏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07.3分。2016年1月11日,经四川省攀西监狱医院鉴定为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病残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郭鹏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1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