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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5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马X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5刑初3号公诉机关和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X,男,1967年9月4日出生于甘肃省和政县,身份东乡族,文盲,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和政县,住和政县梁家寺乡。无前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和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和政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公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金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马X酒后无证驾驶其甘HF4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县县城驶往蒿支沟方向。行至迎宾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门口时与正在转弯掉头的马XX驾驶的甘N518**号(临时车牌)众泰越野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马X受伤的交通事故。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马X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02.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和政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马X右膝关节损伤。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马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和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马XX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马X承担次要责任。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理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单,被告人马X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证人马XX的证言;被告人马X供述与辩解;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2015)毒鉴字第543号鉴定意见,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公(法)鉴(伤)字(2016)第81号鉴定意见,和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公交认字(2015)第000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以上证据经法庭宣读、出示、辨认和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紧密联系,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无视国法,醉酒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并发生致一人受轻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马X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X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运输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一次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乔文胜审 判 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马占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年雅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