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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曾加乐、王立军与曹建保、靖德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加乐,王立军,曹建保,靖德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266号原告曾加乐。原告王立军。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武,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曹建保。被告靖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加乐、王立军与被告曹建保、靖德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靖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加乐、王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加乐、王立军撤回对被告靖德军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龚盛林代理审判员  陈立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