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曾加乐、王立军与曹建保、靖德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加乐,王立军,曹建保,靖德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266号原告曾加乐。原告王立军。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武,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曹建保。被告靖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加乐、王立军与被告曹建保、靖德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靖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加乐、王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加乐、王立军撤回对被告靖德军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龚盛林代理审判员 陈立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