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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6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2016)黔0626执75号冉从明申请执行王治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从明,王治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6执75号申请执行人冉从明,男,土家族,1973年9月2日出生,住德江县煎茶镇客店村宋家屋基组。被执行人王治羽,女,土家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德江县煎茶镇客店村宋家屋基组。本院在执行冉从明申请执行王治羽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民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治羽协助申请执行人冉从明证件过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配合协助过户,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3)德民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