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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4执1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山西晋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昔阳县李家庄南渡海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晋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昔阳县李家庄乡南渡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1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西晋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娟,女,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昔阳县李家庄乡南渡海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翟保庆,男,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4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昔阳县李家庄乡南渡海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昔阳县李家庄乡南渡海村村民委员会在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庄信用社的存款到昔阳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耀军审判员  付亚洲审判员  张玉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春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