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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川县恺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青川县恺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巍,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川县恺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思茂,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川县恺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兑现了全部执行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广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晋晖代理审判员  程 健代理审判员  苟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