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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林立与毛敏陈亮屈文彬毛春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立,毛敏,陈亮,屈文彬,毛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1652号申请执行人林立,男。被执行人毛敏。被执行人陈亮。被执行人屈文彬。被执行人毛春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执字第16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聂洪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