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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苗晓翠诉被告河北省司法厅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晓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04行初62号起诉人苗晓翠。委托代理人王连福。2016年4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苗晓翠递交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撤销被起诉人河北省司法厅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关于对苗晓翠投诉河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答复。2、请求判决被起诉人针对苗晓翠投诉的事项作出调查、处理。3、请求判决被起诉人责令河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退还违法鉴定收取的鉴定费用2万元,并且赔偿起诉人因诉讼发生的必要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苗晓翠行政诉讼请求是基于2012年其在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起诉邯郸市房地产测绘队、第三人河北招贤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河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不服而提出的,且现民事诉讼仍在审理中,其要求撤销被起诉人河北省司法厅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关于对苗晓翠投诉河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对起诉人提起的诉讼本院不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苗晓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仕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