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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2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班玉伟申请执行何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2执保10号申请保全人班玉伟,男,回族,1984年11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保全人何晓虹,女,汉族,1973年05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班玉伟诉被保全人何晓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6年04月07日向我院申请保全被保全人何晓虹位于独山子区美林花园*栋*号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班玉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何晓虹所有的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美林花园*栋*号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代理审判员  李德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新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