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黄雷雷与如皋市财政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雷雷,如皋市财政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3127号原告黄雷雷被告如皋市财政局,住所地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7楼A座。法定代表人冒海清,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雷雷与被告如皋市财政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雷雷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宗卫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蓉蓉 来源:百度搜索“”